销售款是什么意思(销售方如何选择合适的款项结算方式?)

对于很多销货方来说,为了能多销售出去货物常常采用“先销售后付款”的方式,这种方式下,如果书面合同没有约定付款日期就以货物发出时间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现实中很多购货方企业都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付清货款,因此导致销货方的税负随之增加。

通常情况下,销售款项结算方式由销售方决定,购货方可以进行谈判改变结算方式也可以另行选择销货方。因此为了促成交易,最好选择一种对双方都相对有利的结算方式。接下来我们来看看常见的结算方式以及不同的结算方式对应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可以看到货款结算方式有很多种,对应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不一样。双方在实际选择时应根据当下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如何选择请看以下案例:

【案例一】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20年1月向某企业销售了价值113万元的货物,货款结算采用先销售后付款的方式,当月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在2020年6月份收到购货方企业汇来的货款53万元。

如果按照直接收款方式,2020年1月就应当计提销售该货物的销项税额:113/(1+13%)×13%=13(万元),并在2020年2月申报期内进行申报缴纳增值税。

改变结算方式:A企业选择委托代销货物的方式,按委托代销结算方式进行税务处理,按委托代销处理,2020年1月份可不计销项税额,2020年6月取得部分货款后计提销项税额:53/(1+13%)×13%=6.1(万元),对尚未收到的货款可暂缓申报计算销项税额。

【案例二】B企业2020年1月销售一条生产线,价值1130万元,由于购货方资金困难,无法一次性付清货款。如果按照直接收款方式,B企业1月份应计提销项税额为1130/(1+13%)×13%=130万元。

改变结算方式:B企业同购货企业达成分期付款的协议,协议中约定10个月付清货款,每月25日前购货方向销货方支付货款113万元,每个月确认的销项税额为13万元。

因此,选择合适的货款结算方式不仅能缓解购货方的资金压力也能减轻销货方的税负压力。

另外,在不改变结算方式的前提下也能合理避免在未收到货款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例如,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时,购买方在合同约定时间无法支付货款,双方可以及时修改合同,以确保销售方在收到货款后再缴纳增值税。对于委托代销方式的,如果发出代销货物即将满180天仍然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可以及时办理退货手续,避免产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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